關于印發《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創建實施細則》的通知
關于印發《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創建實施細則》的通知
冀建質安函﹝2021﹞311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雄安新區管委會規劃建設局:
為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水平,我廳制定了《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創建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8月4日
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創建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管理,推進雙重預防體系建設,提高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規范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簡稱河北省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創建管理工作,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推進建筑業發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見》《工程質量安全手冊(試行)》《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河北省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是指符合國家、省有關政策和標準規范及本細則規定,對本地區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經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確定公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
第三條 河北省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創建包括列入創建計劃、過程管理、確定公布等環節。
第四條 創建和確定河北省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依據《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檢查標準》(CJJ/T257)和《建設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標準》(DB13(J)/T100-2016),以及現行建筑施工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
第五條 河北省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創建按照企業自愿參與、強化管控、嚴格標準、擇優確定、公開發布的原則,每半年發布一次創建計劃,每年公布一次河北省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
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工程建設規模和安全文明標準化管理情況,擇優確定列入創建計劃和申報河北省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項目。
第二章 創建計劃
第六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均應執行現行規定和標準規范,積極創建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符合下列條件的建筑工程項目,可申請列入河北省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創建計劃:
(一)工程建設履行法定程序,參建各方主體市場行為規范。
(二)工程進度應處于主體工程未完工階段。
(三)工程規模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1.單體建筑面積8000㎡以上且工程造價800萬元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和住宅工程,建筑面積40000㎡以上的群體住宅工程。
2.工程造價在4000萬元以上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3.規模未達到以上規定,但在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等方面具有創新性舉措的工程。
(四)工程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已完成階段)不低于85分。
(五)積極推廣使用新材料、新技術的安全防護設施、施工機械設備和綠色施工措施。
(六)貫徹落實工程質量安全手冊,在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建設、揚塵污染防治、危大工程管理、安全生產教育等方面措施到位、效果明顯、成效顯著。
(七)施工現場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持證上崗。
(八)申請項目相關信息、施工安全管理信息及企業申請創建信息已錄入河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統稱安全管理信息系統)。
(九)施工現場臨時設施齊全、整潔、衛生、結構安全,施工安全管理資料完整、規范、真實、有效。
第七條 參與河北省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創建由項目總承包單位具體負責,施工許可證信息存在2家及以上承建單位的,應采取聯合體方式參與創建。
第八條 參與河北省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創建的項目,總承包單位應在工程開工30個工作日內提出列入創建計劃,并填寫《河北省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創建計劃表》(見附件1),報項目所在地監督機構。
第九條 項目所在地監督機構應在收到創建計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參與創建項目的施工狀況進行初審,對符合列入創建計劃的項目報市級監督機構復核。
第十條 通過復核的參與創建項目,由各市擇優報送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符合創建條件的項目列入河北省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創建計劃并公布。
第三章 過程管理
第十一條 參與河北省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創建的項目應將創建河北省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列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標,制定專項方案和專項施工措施。從開工后次月起到終止施工安全監督,總承包單位每月應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開展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并按分項分類拍攝反映不同部位安全文明施工狀況的照片,一并錄入安全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 項目所在地監督機構應依據《建設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標準》加強列入創建計劃項目的監督檢查,建立監督管理檔案。根據項目的創建實施方案和施工進度,在開展日常監督管理的基礎上,對基礎階段、主體施工、裝飾階段隨機抽查次數各不少于2次;按照有關要求同步開展項目標準化考評工作,相關檢查、考評結果及時錄入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并整理歸檔。
第十三條 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過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對列入創建計劃的工程項目不定期監督抽查,對未按照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建設、危大工程管理、安全生產教育以及項目標準化考評、分階段抽查、監督檢查的項目,督促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以及整改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通報,項目取消創建資格。
第十四條 工程項目建設、施工、監理等相關企業要嚴格按照標準規范的要求開展安全文明標準工地創建活動,不得弄虛作假,對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直至取消創建資格。
第十五條 在施工過程中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創建資格:
(一)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二)被住房城鄉和建設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
(三)發生起重機械傾覆、基坑坍塌、模板支撐系統坍塌、火災等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雖然未造成人員傷亡但社會影響惡劣的。
(四)施工工現場管理不到位被全面停工的。
(五)采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機械、設備、產品和工藝被停工并限期整改的。
(六)監督機構按照《建設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標準》檢查超過3次達不到標準的。
(七)發生造成較大社會負面影響的其他事件的。
第四章 確定公布
第十六條 列入河北省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創建計劃且已竣工的項目,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可確定為“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
(一)辦理終止施工安全監督手續。
(二)終止施工安全監督或交付使用均不超過12個月。
(三)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達到優良,且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綠色施工、綜合治理、資料管理和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等方面評定結果達到標準要求。
(四)項目施工安全管理信息及資料信息已錄入安全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七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通過安全管理信息系統線上提交證明資料,同時將《河北省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資料明細表》(見附件2)、證明資料整理裝訂成冊報項目監督機構。各級監督機構結合創建過程管理和安全管理信息系統中相關管理信息情況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擇優報送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第十八條 河北省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資料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目錄。
(二)《河北省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資料明細表》。
(三)終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
(四)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報告及考評結果告知書。
(五)市級復核推薦意見。
(六)施工企業、監理單位創建河北省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的工作方案、措施。
(七)能反映工程完工的整體形象以及施工期間現場全貌、基坑、施工用電、腳手架、臨邊防護、塔吊和物料提升機等垂直運輸機械設備以及大門設置、現場辦公、住宿、食堂、廁所、淋浴、消防設施、施工場地與材料堆放等主要部位和基礎、主體、裝飾三階段施工工程的亮點照片20張(附文字說明)。
第十九條 河北省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資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資料明細表內有關單位應寫明具體評價意見。對未簽署具體意見的,視為資料不符合要求。
(二)資料中提供的文件和印章等應清晰容易辨認。
(三)資料內容準確、真實有效。
(四)資料由各市負責收集,制定匯總表并蓋章,統一報送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第二十條 符合河北省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條件的項目,確定為河北省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并公布。
第五章 責任和懲戒
第二十一條 河北省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創建結果作為項目參建企業及人員信用評級、市場行為評價等重要內容。
第二十二條 工程項目的建設、施工、監理等相關企業在河北省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創建活動中,嚴禁弄虛作假,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及施工揚塵污染等事件。對違反者,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警告;情節嚴重的,撤銷項目創建資格,并依法記入不良行為記錄。
第二十三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工作人員在河北省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創建過程中,應認真履職,如實開展評價和核查,嚴禁徇私舞弊、索取或違規收受財物。違反者視后果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參與河北省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創建的項目,明確綠色施工創建指標、落實“四節一環保”措施,滿足《建筑工程綠色施工規范》要求,并符合本細則關于列入創建計劃、過程管理、確定公布等各項規定,將確定公布為“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綠色)工地”。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1年9月1日起執行。